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建设,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就业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健全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制度,保障其享有公平的劳动条件及就业待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