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