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