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将抗旱工作与水资源管理相结合,完善抗旱工程指挥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