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