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应当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