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应当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