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完善灌区管理单位和基层抗旱服务队、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村(居)用水户协会等抗旱服务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培训、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