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大中小蓄水、引水、提水、调水等多层级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供水保证率低或者无供水设施的区域,因地制宜修建小水塘、小泵站、小水渠等农村抗旱水利工程。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