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条有效旱情解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成效进行分析和评估,分析和评估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