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