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旱情缓解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善后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