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紧急抗旱期,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征用与抗旱相关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旱情缓解后,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