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公告形式告知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以公告形式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