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的疾病防控工作、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