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草场等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