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生干旱灾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水情、雨情、墒情、旱情、灾情等信息,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布干旱预警。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在旱情缓解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的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