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