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