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经营抗旱设施,参与抗旱减灾工作。干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向社会服务组织购买抗旱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