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牧区饮水工程、城乡供水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明确管理的水工程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水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