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墒情、农情和供水用水等信息。气象主管机构、水文机构应当掌握降雨、墒情实况,分别预测降雨趋势和河流、湖泊、水库水情趋势,并适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地勘机构应当对易旱地区抗旱打井提供地下水源信息。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