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在当地干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同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省、辖有自治县的市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培养,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与省、市国家机关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