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扶持。在分配国家和省财政对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助经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