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优先安排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的购置、更新,加强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不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