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在安排资金时给予照顾;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并对濒临失传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工作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