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体育方面的资金投入,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文化、体育事业。

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艺术院团(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重点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当地的民族文化产业。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基地建设,繁荣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