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和鼓励优秀教师、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地区任教。对长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艰苦地区、边境地区任教的教师和援教三年以上的优秀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聘职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