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伊通满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