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一条有效为了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