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业发展纳入旅游总体规划,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等特色旅游事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旅游业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