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分配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