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