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对经依法认定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