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