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