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具体承担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