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