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导致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