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为批准、公布的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生活补助和专项津贴,鼓励和支持传统技艺传习。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与展示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提供必要场所;
(二)给予适当补助;
(三)开展相应宣传;
(四)促进相关交流;
(五)其他形式的支持或者帮助。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