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县级、州级、省级、国家级、世界级代表性名录、文化生态保护区逐级申报和分级保护制度。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