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