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及时发现濒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逐级上报。

濒危、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实施抢救性保护,保持原真性和完整性。

抢救性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系统、真实、完整地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藏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可移动代表性实物;

(三)保存、修缮相关村寨、民居、城堡、碉楼、建筑物、传习所、展示馆等不可移动代表性实体;

(四)依法实施的其他抢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