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列入州、县两级代表性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