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有向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义务。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