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普查、确认、登记,运用传统和现代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完整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保护本辖区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更新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