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未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的,由项目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