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