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