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款物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