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扶贫规划执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等专项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