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